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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浏览量:3462



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文件


吉价鉴估协字〔202023


关于下发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价格评估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进一步提升全省价格鉴证评估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省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实际,制定了《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并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价格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于保障价格鉴证评估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价格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传,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一步增强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单位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落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对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开展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号各项要求,做好完善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认定等实施工作。要准确把握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将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摆在加强培养人才队伍的突出位置,保障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及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三、建立健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坚持学以致用。要建立健全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等制度,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要加强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带动示范作用,引导规范继续教育健康发展,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要结合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类别和层次,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工作;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为导向,建设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促进优质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继续教育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价格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格按照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从2021年起,我省价格鉴证评估执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60学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我省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执业会员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        

 

 

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全省执业会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执业会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价格评估机构应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协会建立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协会、执业会员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协会负责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五)指导、评价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指导、评价价格评估机构内部学习培训工作。

价格评估机构负责本单位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执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或协会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对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协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财物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担任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参加价格鉴证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参加价格鉴证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价格鉴证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经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参加价格鉴证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参加价格鉴证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6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协会网站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2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参加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经协会认可的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 执业会员参加协会或执业会员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由协会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执业会员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生育休产假的;

()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执业会员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协会认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十八 协会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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