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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鉴证评估师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价格鉴证评估行业专业人才,提升发挥价格鉴证评估行业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或省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评估职业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吉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以上价格鉴证评估职业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实行统一考试和认证相结合制度。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分为: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
第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师的职业水平考试认证,设置法律法规、经济学与价格学原理、价格鉴证评估规范、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考试内容,由本协会另行安排。
第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师的职业水平认证,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
第七条 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本省内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愿意加入本会和从事价格鉴证评估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程类)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均可以报名参加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
第九条 报名参加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者应填报《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电子版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第十条 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成绩实行周期滚动管理,认证成绩保留6年即3次。在连续3次,参加完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认证为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并颁发《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应具备熟悉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能掌握和运用价格鉴证评估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 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
第十二条 通过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的人员,一年后可以申请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
第十三条 申请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初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电子版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第十四条 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认证为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并颁发《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应具备熟练运用价格评估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熟练运用价格鉴证评估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年龄在18岁至55岁,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请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
(一)取得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矿业评估师、珠宝鉴定师等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
(二)取得国家规定的高级以上工程技术类、经济类、金融类、法学类技术职称证书的;
(三)取得国家注册登记会计师、造价师等证书的;
(四)获得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证书。
第四章 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
第十七条 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采取考试成绩与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评审相结合。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申报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本会个人会员;
(二)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经历3年以上(每年至少参与出具一份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三)本人担任价格鉴证评估项目负责人,受理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2项以上,或独立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3项以上。
(四)本人参加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继续教育3次以上。
第十九条 申报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经历3年以上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本人近3年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3份;
(三)本人参加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继续教育3次以上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在认证考试前40天提交上报材料。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确认申请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为80分,考试合格认证为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并颁发《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应具备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司法程序,运用价格鉴证评估理论、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技术标准;按照司法程序独立完成价格鉴定,并能出庭接受质证。
第五章 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
第二十三条 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认证,采取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评审考试相结合。评审和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本会个人会员;
(二)本人取得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证书3年以上;
(三)价格鉴证评估连续执业经历6年以上;
(四)本人近3年担任价格鉴证评估项目负责人,受理涉案业务3项以上,或独立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5项以上。
(五)本人参加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继续教育5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填写《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资格申请书》;
(二)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连续经历6年以上证明文件或材料;
(三)本人近3年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受理涉案业务3份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或独立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5份;
(四)本人参加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继续教育5次以上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应在考试前40天提交上报材料。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确认申请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报考认证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并颁发《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申请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资格,但是取得中级(涉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证书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请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认证:
获得国家部委、省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程类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
(二)获得工程、经济、金融博士学位人员;
(三)获得资产评估专业研究生学历;
(四)在国家、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价格鉴证评估专著1部以上;
(五)在国家级学术刊物、杂志发表价格鉴证评估论文、文章2篇以上;
(六)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杂志发表价格鉴证评估论文、文章3篇以上;
(七)参与撰写、编辑价格鉴证评估教材、参与继续教育材料编写、讲课;
(八)参与刑事案件鉴定4件以上,出具正式鉴定意见报告。
第二十八条 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应具备具有对价格评估异议、纠纷的判断、分析能力,处置、调解、协调能力。
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价格鉴定或价格评估。能够接受处理异议复议,解决价格鉴证评估疑难问题和矛盾;能够接受协会赋予的继续教育授课,参与撰写各项规则、专业技术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师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执业素质,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水平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三)伪造、骗取、转让、涂改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侵害会员权益,损害协会声誉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的《价格鉴证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22日起实施。